杏彩体育登录_艾迪精密股东于耀华违规短线交易 收警示函收益上缴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2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号)显示,根据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精密”,603638.SH)公开披露信息,于耀华及于耀华的配偶温雷、子女温小雨,合计持有艾迪精密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
于耀华于2020年12月7日买入艾迪精密股票34.8万股,卖出艾迪精密股票15320股,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于耀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从事液压破碎锤、快速连接器、震动夯、液压剪、液压钳、抓石器、抓木器等工程机械属具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创建于2003年8月,并于2017年1月成功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简称:艾迪精密,股票代码:603638)。
艾迪精密2019年年报显示,温雷通过中融(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于耀华(温雷妻子)、温晓雨(温雷女儿)合计持有艾迪精密8.24%股份。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融(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为第六大股东,持股2.04%;温雷为第四大股东,持股4.33%;温晓雨为第九大股东,持股1.05%。于耀华为第九大流通股股东,持股0.88%。
2020年12月25日,艾迪精密发布关于公司股东短线日于耀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在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操作中,由于人员操作不当,于耀华账户错误卖出公司股票15320股,卖出成交均价为59.02元/股,成交金额90.42万元。本次交易行为构成短线日收盘,于耀华持有本公司股份659.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于耀华当日因不当操作卖出公司股票15320股,卖出均价为59.023元/股;当日买入公司股票348000股,买入均价为58.625元/股,计算后于耀华在当日误操作造成的短线交易中计算所得收益为:4614.32元。于耀华愿意根据相关规定,将以上交易收益4614.32元上缴公司董事会。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根据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精密)公开披露信息,你及你的配偶温雷、子女温小雨,合计持有艾迪精密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你于2020年12月7日买入艾迪精密股票348,000股,卖出艾迪精密股票15,320股,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